關於我們 管治架構 訓練委員會 創新及科技訓練委員會 - 職權範圍

管治架構

創新及科技訓練委員會 - 職權範圍

  1. 確定業內的人力需求,包括收集、分析相關的人力和學生/學員統計數字,以及關於社會經濟、科技及人力市場發展的資料。

  2. 評估及研究本業的人力供求是否平衡。

  3. 就發展業內職業專才教育及訓練設施應付人力需求,向職業訓練局(下稱「局方」)提供意見。

  4. 就相關學科的課程發展策略及質素保證,向局方提出建議。

  5. 擬訂本業主要職務的工作範圍,界定所需的技能及知識;審議訓練方案,包括訂定每種技能所需的訓練期。

  6. 對技術評估、技能測驗及認證制度 (如適用) 提供意見,以確定從業員、學徒及見習員的技能水準。

  7. 就本業主要行業舉辦技能比賽提供意見,以推廣職業專才教育和派員參加國際賽事。

  8. 與雇主、雇主聯會、工會、專業團體、訓練及教育機構、政府部門等聯絡,共商本業職業專才教育的發展與推廣事宜。

  9. 為本業舉辦有關職業專才教育的研討會和會議。

  10. 就訓練委員會工作和相關職業專才教育課程之推廣宣傳,向局方提供意見。

  11. 推行政府委辦的相關培訓計畫及課程行政管理。

  12. 每年向局方呈交訓練委員會工作報告、相關學科課程發展策略建議,以及上文第11條所述培訓計畫及課程的工作方案。

  13. 根據《職業訓練局條例》第7條,負責局方所委派的其他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