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我們 管治架構 功能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

管治架構

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

  1. 於本局理事會會期以外,履行其職責;除必須由全體成員處理的職務外,代表理事會作出決策。
     
  2. 於理事會下一次會議上匯報一切議決事項。
     
  3. 初步審議本局的策略及發展計劃;制訂建議;檢討重要政策,並向理事會提出建議。
     
  4. 代表理事會定期檢討本局工作。
     
  5. 就理事會或其他委員會交付處理事宜,向理事會提供意見。
     
  6. 審批每年預計收入50,000,000元或以下的新收費或調整收費建議。 
     
  7. 批核價值在70,000,000元或以下的投標建議書,以及聘請顧問的建議。
     
  8. 接受捐贈。
     
  9. 批核增設薪點A3以下首長級職位及有關委任建議,包括正常退休年齡過後的延任。
     
  10. 如薪點A3以下首長級人員違反紀律,裁定處分方式,包括通過解僱有關人員。
     
  11. 裁決薪點B34或以上人員的紀律處分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