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授科目:中文及普通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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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職責: |
(a) |
執行教學職責,包括監督學生的課業; |
(b) |
履行與學生和學術行政有關的職責;及 |
(c) |
參與語文中心的活動項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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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職條件: |
(a) |
(i) |
持有以下其中一項的認可學位:
中國語文/中文語言文學/語言研究(中文)、中文語言學 / 教育(中文);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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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ii) |
認可的外語翻譯或第二語言教學學位。申請人應提供載有課程詳情的成績單,以供考慮; |
(b) |
(i) |
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(PSC)二級乙等或以上;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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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ii) |
通過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(HKEAA)或同等機構管理的教師語文能力評核(普通話)考試; |
(c) |
至少3年相關教學經驗。 |
(d) |
良好的中英文溝通和表達能力;及 |
(e) |
良好的解難能力、行政能力、資訊科技能力和時間管理能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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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 |
(1) |
具相關教學經驗者優先考慮。 |
(2) |
較少教學經驗的申請人可能會獲考慮聘任為「助理講師」,其職級為「教學助理」。 |
(3) |
申請人需參加筆試。 |
(4) |
本局已採用香港警務處推行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。準僱員須在聘用程序的最後階段進行有關查核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