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授課程: |
標準保安及物業管理基礎證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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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職責: |
(a) |
教授上述課程; |
(b) |
編制及更新課程講義及教材; |
(c) |
協助編審試卷及評分標準; |
(d) |
出席課程會議、檢討課程內容、教學及評核方式;及 |
(e) |
協助向學員提供就業輔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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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職條件: |
(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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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相關高級文憑或同等學歷,並於所屬行業有五年或以上物業管理及保安工作經驗,當中包括不少於三年督導或培訓經驗; |
(b) |
須具備「保安培訓課程認可計劃-質素保證系統(QASRS)內指明的合資格導師資格; |
(c) |
如教授手提滅火筒使用課題的導師應具備至少以下一項資格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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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 |
消防處消防安全大使;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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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 |
第三級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;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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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 |
具備消防工程/消防工作的經驗。 |
(d) |
有良好相關行業網絡; |
(e) |
須通過技能測試; |
(f) |
有編制課程講義教材經驗為佳;及 |
(g) |
曾教授僱員再培訓局培訓課程者,可獲優先考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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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 |
(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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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如學歷未符合以上入職條件之(a) 項,但具有十年或以上物業管理及保安工作經驗,當中包括不少於五年督導或培訓經驗亦可應徵。在適用情況下,有關申請人則需具備相當於資歷級別第3級的相關學歷。 |
(2) |
教學語言主要為廣東話。 |
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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獲取錄的申請人可能需要在辦公時間以外工作,並會因應運作需要分派到不同地點任教,包括荔枝角、粉嶺、馬鞍山、屯門或將軍澳等。 |